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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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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评定工作

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惠民政策,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暂行办法》(湘财教[2005]9号),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的实施意见》(衡财教[2005]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真正家庭贫困的寄宿生评定出来,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辍学,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贫困寄宿生界定标准

1、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家庭子女;

2、农村人均年收入低于882元的家庭子女;

3、父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学生;

4、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困难的子女;

6、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

7、因建设征地导致农村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大量减少且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学生;

8、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资助的学生。

有上述8种情况之一的学生必须在学校餐宿才有资格申请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少数民族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贫困寄宿生优先予以资助。

二、贫困寄宿生评定程序

1、有贫困寄宿生的学校要成立贫困寄宿生评定小组,并将评定小组成员名单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校长任评定小组组长,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当地镇村干部、当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成,在乡镇中心学校的直接领导下开展评定工作。

2、县教育局将我县享受生活补助的贫困寄宿生指数,按各校寄宿生人数和地域贫困状况分解到有寄宿生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并将指数分配情况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

3、分配了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指数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召开师生大会,公告本校享受生活补助的贫困寄宿生指数,并宣传党的惠民助学政策、贫困寄宿生的界定标准和评定办法。

4、由贫困寄宿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南省祁东县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经村委会核实签具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到就读学校。外县贫困生必须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和孤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各学校贫困寄宿生评定小组,根据贫困生填写的《申请表》和村委会意见,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进行评选,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各学校要将学生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评定小组评定意见等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6、各学校将拟定的受助学生名单张榜公示。小学要将拟定的受助学生名单公示在学校和村部所在地,中学和中心小学要将受助学生名单公示在学校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评定小组要迅速调查核实,对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及时取消其资格,并从递交了申请的寄宿生中评出新的贫困寄宿生予以替换。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拟定的受助学生名单报到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再由乡镇中心学校上报县教育局复核、审批,并送乡镇政府。

7、县教育局、财政局汇总受助学生名单、有关数据和表格,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三、工作要求

1、各学校要严格按程序操作,按标准界定贫困寄宿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各乡镇中心学校要高度重视,对辖区内相关学校的贫困寄宿生评定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管。

3、县教育局、财政局在每期的贫困寄宿生评定期间,都要组织全面督查,强化对此项工作的管理。

4、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62644836259699

5、严肃评审纪律,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贫困寄宿生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在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教谋私等不良行为加大处理力度,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祁东县教育局

祁东县财政局

2009年12月23日 

| 发布时间:2009.12.28    来源: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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