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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教师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

 

祁东县教育局文件

祁教字[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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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教师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教师队伍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农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是管理教师工作的职能部门。县教育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市教育局的指导下,依法依规行使全县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考核奖惩、工资福利、档案管理等管理职能。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四条 学校编制由县教育局核定,按编制定岗定员。

第五条 已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第四章 教职工工作量

第六条 教职工要完成基本工作量。工作量包括任课节数和责任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任务。

1、小学教师周课时量:语文、数学任教两个班,英语任教多个班或任教语文、数学、英语并兼任其他学科,周课时不少于17节;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科学或其他学科周课时不少于20节;体育周课时不少于16节(兼运动队训练及组织三操);担任班主任并任教语文、数学或英语,周课时不少于12节;其他学科担任班主任,周课时不少于14节;校长周课时不少于6节(乡镇中心小学或学生数在2000人以上的减半)、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5节;副校长周课时不少于10节,中层干部周课时不少于14节 ,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村小或教学点教师周课时不少于18节;村小校长周课时不少于12节。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老教师,在规定课时中相应减少20%;班额在65人以上的班主任或语文、数学教师在规定课时中相应减少10%;对因病、怀孕待产及处于哺乳期的教师,可酌情减少课时量。

2、中学教师周课时量:

1)高中

语文、数学、英语任教两个班或周课时不少于11节;物理、化学、生物任教3个班或周课时不少于12节;政治、历史、地理周课时不少于14节;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周课时不少于16节;担任班主任周课时不少于8节(班主任工作量计算相当于任教一个班语文的工作量,下同)。

2)初中

语文、数学、英语任教两个班或周课时不少于12节;物理、化学任教3个班或周课时不少于14节;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任教7个班或周课时不少于15节;音乐任教8个班或周课时不少于16节,体育任教7个班或周课时不少于15节;美术、计算机周课时不少于18节;担任班主任周课时不少于8节。对跨年级、跨学科教学的,可在上述规定课时中减少1-2节。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老教师,在规定课时中相应减少20%;因病、怀孕待产及处于哺乳期的教师,可酌情减少课时量。

3)高中校长、党总支部书记和初中校长周课时不少于6节(学生数在2000人以上的减半),副校长周课时不少于6节,学校中层管理干部周课时不少于8节,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

第七条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高中校长、党总支部书记和初中校长周课时不少于4节,每期听课不少于10节。

第八条学校职员工人均应根据岗位责任制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教师一律不准到校外兼课。

第五章 教师录用

第十条 在编制限额内,经县政府批准,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考录用新教师。县教育局根据每年规定的招考条件及程序,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考核、体检,择优录用新教师。具体日常工作由县教育局人事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新录用教师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原则上安排到偏远农村或师资薄弱学校任教。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由其自谋职业。

第六章 调配交流

第十二条 教师的调配交流要有利于教师队伍结构的整体优化,要坚持城镇学校流向农村学校,中心地区学校流向偏远地区学校,上一级学校流向下一级学校,师资力量强的学校流向师资力量弱的学校,以促进城乡和校际之间教育的均衡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调用人员的学校必须在每年715日以前向县教育局人事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用人计划),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跨乡镇调动、小学教师调初中任教、县属学校跨校调动均由县教育局负责办理,乡镇内同级别学校之间调动由所在乡镇中心学校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备案后负责办理。未经县教育局同意,任何单位不得给要求调入的人员许诺、试教,更不得安排工作。

第十五条 未经县教育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抽调、借用教师从事教育系统以外的工作。经批准许可的,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原则上不允许停薪留职。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职工调出教育系统,或抽调、借用到其他部门、单位工作,在未办妥有关手续以前,都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否则视为擅自离岗。擅自离岗期间,单位应通知县财政工资统发部门停发其工资。单位不如实上报的,或不按要求处理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教师作自动离职(离岗)处理,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处理前应书面通知本人或登报公告,限期返回。逾期不归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批,其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教师自行要求辞职,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县教育局人事部门,经县教育局批准下文,方可办理离职和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的需要,学校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优秀教师到相对偏远、薄弱学校支教一年以上。不具备此经历者,不能评聘为中小学高、中级职称,不能评选为特级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第七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提高学历层次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在学习内容上,要求是国民教育系列,所学专业与所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能学以致用,符合教师专业化发展要求。在学习形式上,以在职不脱产(函授、自考、远程教育)为主。

第二十一条 教师非公派离职进修,时间在3个月以上且进修结束后仍回单位工作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和县教育局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祁东县中小学教师非公派进修学习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县教育局人事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与本单位及县教育局签定协议,向单位交纳学习期间聘请代课教师的代课费(根据时间长短确定数额),停发进修期间工资;不回原单位工作的,注销其人员编制,办理停发工资手续。教师非公派离职进修,其学习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概由本人承担。非公派离职进修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及县教育局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在保证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所在单位准假。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在职人员在岗进修,对经批准参加在职进修的教师,一切按在岗人员管理,待遇与在职在岗人员同等对待。对自费在职进修人员,单位可根据经济状况,给予其适当补助,帮助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

第八章 教师考核

第二十三条 教师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防止流于形式、迁就照顾的情况出现。

第二十四条 各中小学校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对象的自我总结、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情况,在县人事部门确定的“优秀”等次比例和人数内进行综合评估,学校负责人根据群众评议的情况确定考核等次,报县教育局审批。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年度考核工作在次年315日前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应当通知本人,并由本人在年度考核表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作为教师奖惩、培训、调整岗位、晋级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当年不能晋升工资,应解聘或低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不称职者,应取消其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章 教师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教师应予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十八条 县教育局每年定期评选县优秀教师和县先进教育工作者,并定期向国家、省、市推荐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全省教育系统劳动模范。湖南省特级教师和徐特立教育奖。评选各级优秀教师,应坚持向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以从事教育管理工作为主的人员不得占用专任教师评优比例。

第二十九条 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由县教育局、县教育工会归口管理。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向一线教师和偏远学校教师倾斜,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谨治学,廉洁行教,为人师表。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应受到相应处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罢课);

(二)玩忽职守,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三)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活动;

(五)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六)有教育“三乱”(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等其他违纪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学校提出处分意见,报县教育局批准。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二条 受开除以下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限及相应程序解除行政处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工资。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十章 职务评聘和职务任免

第三十四条 县属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根据县教育局印发的《中小学校教师申报评审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任职资格量化排队推荐记分标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量化推荐记分细则,经县教育局人事部门审核、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后付诸实施。根据量化记分结果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并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照县教育局下达的高、中级岗位职数和本校量化推荐排队结果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推荐人选。同等条件下,向一线教师和在偏远学校任教的教师倾斜。

第三十五条 初级职务评审由县教育局组织。

第三十六条 县内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干部的任免,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择优选拔和按级递升的原则,在规定的职数内,由各县属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集体讨论提出人选,经县教育局人事部门考核,报局党委会研究,按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一章 教师退休

第三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按期办理退休手续: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三十八条 由单位在教师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好教师退休、销编、福利等各项手续。教师退休年龄的核定,以本人人事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十二章 考勤与请假

第三十九条 各中小学校按照本校工作常规对教师认真进行考勤。教师因病、因事等不能正常到岗工作的,须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

第四十条 教师请病、事假,女教师请产假,均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一)病假

1、请假程序:

1)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和医院的诊断书及有关材料。

2)学校校长要严格把关,据实审核,在请假报告中签署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同意请假的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学校公章。

3)请病假者到县教育局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病情鉴定,病情鉴定在每期开学前15天内由县教育局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开学后中途请病假人员的鉴定方法是:请病假者带好由校长签具意见的请假报告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到县教育局人事部门办理鉴定介绍手续,然后到指定的医疗单位鉴定。

4)县教育局人事部门凭鉴定结果意见下达请假批复。学校接批复后要及时安排请假人休息治疗,同时要将假期的起止日期告知请假人。

2、审批权限:7天以内的病假,由所在乡镇中心学校校长或县属学校校长审批,超过7天必须由乡镇中心学校或县属学校签署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批。病假3个月以内的由分管副局长审批,超过3个月的由局长审批。

3、急诊可先就诊,在10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4、续假者仍按请病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5、病假到期,必须自觉到原单位上班。

6、学校应加强对病假人员的管理,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请病假的教职工应专心休息治疗,不得兼职或从事盈利性活动,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

请事假连续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批准;请事假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的,由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县教育局人事部门审批,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

(三)女教师产假

经所在单位同意,按有关规定批假,报县教育局人事部门备案。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请假,时间在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一条 教师请病、事假,女教师请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均按国家、省、市劳动和人事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教师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的,其所在单位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教育局人事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超越权限、违反规定擅自准假的,或隐瞒情况不向县教育局报告的,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教师的人事档案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教师的人事档案由县教育局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和保管,各单位教师人事档案由本单位人事干部负责报送、查阅(借阅)和整理(增补内容)。

(二)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档,应“随有随存”,不得积压在个人手中。存档材料必须规范,做到纸张无破损,字迹工整,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否则不予归档。

(三)借阅人事档案材料必须履行借阅审批手续,做到借后两日内归还,档案材料不准代借代还。

第四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严守有关机密,尊重他人稳私。

第四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和单位人事工作干部在人事档案工作中放弃原则,借机涂改档案材料,塞入虚假材料,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县教育局此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祁东县教育局

2009年4月30日

| 发布时间:2009.05.06    来源: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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